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30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1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许某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亚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2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许姝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尤其近年来,矛盾进一步发展,关系持续恶化,现从个人婚姻前途考虑,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判决;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有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属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双方婚姻情况的基本情况属实。因为孩子目前尚小,需要父母亲共同抚养,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我坚决不同意。被告许某某就本案没有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相识,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许姝垚。双方婚初关系尚可。2014年12月份,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关系日渐不睦。。2015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某登记结婚后已三年有余,且生有一女,双方理应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有效沟通,珍惜彼此之间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维护好家庭稳定。现原告仅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即提出离婚,显然不够慎重,缺乏充分考虑,而且其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其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