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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与王妹朗、昆山市雪美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妹朗,昆山市雪美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沈丽民,沈丽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妹朗。委托代理人邓惠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昆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雪美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法定代表人沈丽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丽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丽雅。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沙良方,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被上诉人)。上诉人王妹朗与被上诉人昆山市雪美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沈丽民、沈丽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