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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桂芝、徐宝贵与被执行人肇广柱、韩向英、沈阳春利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冈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芝,徐宝贵,肇广柱,韩向英,沈阳春利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冈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芝,女,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徐宝贵,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肇广柱(曾用名赵广柱),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韩向英,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同上。被执行人沈阳春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法定代表人肇广柱,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冈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法定代表人肇广柱,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桂芝、徐宝贵与被执行人肇广柱、韩向英、沈阳春利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冈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沈阳春利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冈本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马兴民执行员  王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