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少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少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823号罪犯马少强,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回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6年8月17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少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马少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6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6个。本院认为,罪犯马少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少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