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雪兆与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谭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兆,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谭红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467号原告李雪兆,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被告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谭红菊。被告谭红菊,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兆诉被告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谭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兆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谭红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李雪兆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