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洪鹏与耿志、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鹏,耿志,陈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洪鹏,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耿志,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陈凤英,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鹏诉被告耿志、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鹏撤回对被告耿志、陈凤英起诉。案件受理费902.00元,减半收取45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