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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洪鹏与耿志、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鹏,耿志,陈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洪鹏,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耿志,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陈凤英,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鹏诉被告耿志、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鹏撤回对被告耿志、陈凤英起诉。案件受理费902.00元,减半收取45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