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国库等与姚桂琴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国库,男,1957年9月30日生,汉族,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张华,女,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赵中国华,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姚桂琴,女,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库与被告赵中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原告张国库负担。审 判 长 冷国明人民陪审员 张菁峰人民陪审员 杨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彦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