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国库等与姚桂琴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国库,男,1957年9月30日生,汉族,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张华,女,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赵中国华,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姚桂琴,女,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库与被告赵中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原告张国库负担。审 判 长  冷国明人民陪审员  张菁峰人民陪审员  杨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彦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