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鹏诉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宋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黄鹏,男。被告宋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鹏诉被告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鹏于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黄鹏预交),由原告黄鹏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