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恒光与韦家庆、巫连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恒光,韦家庆,巫连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胡恒光。委托代理人韦石岳,宾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家庆。被告巫连映。原告胡恒光诉被告韦家庆、巫连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恒光、被告巫连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家庆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恒光诉称,两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购买钢材,共欠原告货款162730元,约定于2013年5月8日前归还100000元,余款于2013年6月8日前付清,如超期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计付补偿款给原告作为损失。两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采用躲避、不接电话等方式一再拖延支付欠款,至今尚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162730元及逾期付款补偿款(补偿款标准:每日按162730元的1%计付,从2013年5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胡恒光��证明上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欠条,证明被告韦家庆、巫连映欠原告货款162730元的事实。被告巫连映辩称,欠款是事实,被告巫连映帮助被告韦家庆在妙岭村建游泳池,需要钢材,因此从原告胡恒光处购买钢材,但当时没有钱,所以写了欠条。被告巫连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韦家庆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证据分析与认定:被告韦家庆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巫连映对原告胡恒光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恒光经营钢材生意,原告与被告巫连映系朋友关系,被告巫连映、被告韦家庆于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购买钢材用于建设游泳池,原告将钢材送至被告工地。经双方结算,货款为162730元,两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今欠到胡恒光钢材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柒佰叁拾元正(¥162730元)并定于2013年5月8日前归还100000元,余款定于2013年6月8日前付清,如超期,每天按1%补偿款给货主作为损失。”欠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逾期付款利息(补偿款)从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交易有明确的标的、价款及交易方式,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约定将钢材交付给被告,且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双���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62730元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要求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家庆、巫连映支付原告胡恒光货款16273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止,以16273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3555元,由被告韦家庆、巫连映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东兴代理审判员 杨振龙人民陪审员 颜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韦挺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