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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重庆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某某,重庆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18号申请人万某某,女,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纪伦。被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责人徐嘉。申请人万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银行存款1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孙仁春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某某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某某D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兰笛路某某号某栋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银行存款1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孙仁春名下的某某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某某D房地证某某字第某某号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兰笛路某某号某栋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