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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坤城与林能文、卢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刘坤城,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郑枝南,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燕萍,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能文,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卢惠玉,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城与被告林能文、卢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准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刘坤城负担。审判员赖陆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艺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