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龙玉兰。被告唐某甲。原告苏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厚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玉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资阳县中和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唐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婚后被告长期酗酒,且使用暴力,对家庭极不负责。原、被告长期的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2年01月起分居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唐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资阳县中和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唐某乙,现已独立生活。2015年08月18日原告苏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及子女身份信息,原、被告结婚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27年,婚生子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龄27年余,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原、被告双方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珍爱生活。原、被共同生活期间有一些小矛盾属正常现象,夫妻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关心、多沟通交流、积极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夫妻之间的关系是能够完全修复如初。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厚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