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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8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双啸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双啸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27-3号原告:浙江双啸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明。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啸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双啸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7元,减半收取5408.5元,案件保全费4028元,合计9436.5元,由原告浙江���啸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