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军强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军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5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强。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峰。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遥通。依据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上劳人仲案字(2015)第12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军强人民币12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