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树明与刘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明,刘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545号原告刘树明,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韩艳滨,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魏思有,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明与被告刘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