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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甲、贾某乙等赡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增,贾廷有,贾廷勤,贾廷发,贾廷玉,贾廷才,贾廷福,贾廷喜,贾淑兰,贾淑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79号原告:贾连增,被告:贾廷有,被告:贾廷勤,被告:贾廷发,被告:贾廷玉,被告:贾廷才,被告:贾廷福,被告:贾廷喜,被告:贾淑兰,被告:贾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贾某庚、贾某辛、贾某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贾某丙、贾某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增撤回对贾某丙、贾某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