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甲、贾某乙等赡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增,贾廷有,贾廷勤,贾廷发,贾廷玉,贾廷才,贾廷福,贾廷喜,贾淑兰,贾淑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79号原告:贾连增,被告:贾廷有,被告:贾廷勤,被告:贾廷发,被告:贾廷玉,被告:贾廷才,被告:贾廷福,被告:贾廷喜,被告:贾淑兰,被告:贾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贾某庚、贾某辛、贾某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贾某丙、贾某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增撤回对贾某丙、贾某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