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志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刚委托代理人:屈传涛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志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月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