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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某甲、雷某乙、雷某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雷某甲原告雷某乙原告雷某丙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