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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程小金与刘永帅、张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金,刘永帅,张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程小金,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刘永帅,男,汉族,住延津县。被告张彦芹,女,汉族,住延津县。原告程小金诉被告刘永帅、张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英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