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程小金与刘永帅、张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金,刘永帅,张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程小金,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刘永帅,男,汉族,住延津县。被告张彦芹,女,汉族,住延津县。原告程小金诉被告刘永帅、张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英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