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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春红与杨忠理、杨玉红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红,杨忠理,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梁春红,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古城居委会行政路西227号。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696号2号楼3号。被执行人杨玉红,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安楼西组37号。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驻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忠理、杨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忠理、杨玉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杨忠理、杨玉红涉民事、执行案件较多,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统筹解决。申请执行人梁春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驻法执字第6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称心审 判 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长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