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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李某。被告田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