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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冉宪久黑龙江省七台河铁西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宪久,黑龙江省七台河铁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冉宪久,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台河铁西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峰,职务矿长。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2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宪久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28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高春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