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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天合与被告马占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合,马占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206号原告王天合,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被告马占峰,住河北省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丽正门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合与被告马占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天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保全费420.00元,由原告王天合承担。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