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汪清斌与张荣杰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斌,张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汪清斌,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张荣杰,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荣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86.63万元整。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荣杰所有的车牌为川S0AX**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九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