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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009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兴平与薛晓智、薛福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平,薛晓智,薛福平,吕梁市公交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00927-3号原告王兴平。被告薛晓智。被告薛福平。被告吕梁市公交总公司,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路。法定代表人麻五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地址:吕梁市新华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平诉被告薛晓智、被告薛福平、被告吕梁市公交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平以仍在太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加之有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兴平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忠审 判 员  解 楠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