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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司健与熊福祥、高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健,熊福祥,高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司健,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方叶平,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福祥,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业琴,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健诉被告熊福祥、高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司健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