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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58号原告:何某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黄某甲,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胡连宝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王兆华、贾启峰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正月6日订婚,2010年农历正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6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21日生育女孩黄某乙。2011年2月份被告去慈溪打工,没几天向家里打一次电话,从此,被告与家里失去联系。原、被告分居已有四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现提出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及具有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自然状况及具有主体资格;3、婚生女黄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婚生女黄某乙于2011年1月21日出生。4、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5、证人谢某某、张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结婚是谢某某和张某某介绍的,开始夫妻关系很好,后来夫妻关系产生矛盾,被告因感情不和下落不明四年多了,小孩一直由女方抚养。被告黄某甲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正月6日订婚,2010年农历正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6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21日生育女孩黄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正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黄某甲于2011年正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黄某甲长期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调解,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连    宝人民陪审员 王兆华人民陪审员贾启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孟    凯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