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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召民,灵璧县夏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西俭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黄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