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苏新海与丁云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新海,丁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苏新海。委托代理人蔡仁清被申请人丁云权。申请人苏新海因与被申请人丁云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云权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皖M×××××。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