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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二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洋与被告上海珞屹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二重字第2号原告徐洋。被告上海珞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洋与被告上海珞屹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徐洋负担。审判长毛岩审判员邵瑞光人民陪审员阮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郑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