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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万思婷诉张家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思婷,张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万思婷,女,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张家栋,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4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2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