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梁太来与汪丽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梁太来。被告:汪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太来诉被告汪丽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太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太来负担。审判员杨光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皮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