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美堂与被告齐青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堂,齐青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67号原告赵美堂,男,住岢岚县。被告齐青利,男,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堂诉被告齐青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堂诉称因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美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整,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赵美堂负担。审判长 徐俊福审判员 王继珍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翠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