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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美堂与被告齐青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堂,齐青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67号原告赵美堂,男,住岢岚县。被告齐青利,男,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堂诉被告齐青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堂诉称因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美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整,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赵美堂负担。审判长  徐俊福审判员  王继珍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翠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