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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杜秀云与任淑英、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云,任淑英,凌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00号原告杜秀云。被告任淑英。被告凌文。原告杜秀云诉被告任淑英、被告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云撤回对被告任淑英、被告凌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秀云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