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兴容与黄河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兴容,黄河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陈兴容,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黄河平,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陈兴容与被申请人黄河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兴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兴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兴容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保全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陈兴容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