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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济南今朝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济南今朝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熊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杨,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今朝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原名济南今朝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张顺,经理。被执行人熊炜,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身份证号37010219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今朝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熊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