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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文发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文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04号罪犯唐文发,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全州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6月7日作出(2006)桂市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经济损失6467.16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2经济损失553.2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2011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唐文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文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8.13分。该犯已于2015年3月23日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文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