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鄂房县恢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飞与柯贤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柯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房县恢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王飞,农民。委托代理人柯贤会(曾用名柯贤慧),农民。被执行人柯贤梅,农民。本院在执行王飞与张雪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贤梅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房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