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房县恢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飞与柯贤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柯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房县恢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王飞,农民。委托代理人柯贤会(曾用名柯贤慧),农民。被执行人柯贤梅,农民。本院在执行王飞与张雪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贤梅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房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