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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行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与陈茂忠、阙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陈茂忠,阙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陈诗全。被执行人陈茂忠,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阙秀琴,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茂忠、阙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6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茂忠、阙秀琴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8693.94元及利息和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44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茂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建设银行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茂忠、阙秀琴名下有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扣划。经向兴业银行、恒丰银行福州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茂忠、阙秀琴名下无存款账户。另查,被执行人陈茂忠、阙秀琴所有的房产及附属间房产因另案被晋安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已经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参与分配函至晋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决定,将陈茂忠、阙秀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茂忠、阙秀琴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6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毓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