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安玉与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安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体育路时代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朱群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玉,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宏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安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疑难,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华忠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奕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