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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少钦与被告汪强、秦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田少钦,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重兴乡觉华村*组村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柴瑾瑾,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锁红,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强,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中心村**组村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太华路华远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白露湾小区16号楼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勇,男,汉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系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南路红东花园11-5-2号。原告田少钦与被告汪强、秦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少钦及其委托代理人柴瑾瑾、被告秦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少钦诉称,其与被告汪强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后,即组织工人为幸福东郡1#2#3#楼进行打錾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汪强于2013年11月2日与其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结算单出具后被告汪强仅支付16000元劳务工程款,剩余46340元至今未付。原告劳务系秦亚公司向汪强分包,秦亚公司将涉案劳务发包给无资质的汪强个人,有选任过失,应和汪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340元、利息3810元(2013年11月2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利息,即46340元×年利率6.15%÷365天×488天≈381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工程劳务合同1份、幸福东郡1#2#3#楼打錾结算单1份、史志大幸福东郡1、2、3#楼打包面积结算单1份、汪强木工组田少钦打錾量结算单1份、证明1份,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经本院核对除史志大幸福东郡1、2、3#楼打包面积结算单、汪强木工组田少钦打錾量结算单、证明外均与原件无异。被告汪强承认其欠原告劳务工程款属实,但辩称其与被告秦亚公司曾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秦亚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未付,现其无力向原告支付余款。被告汪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1份、结算单1份,被告汪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被告秦亚公司辩称,原告在幸福东郡实施打錾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秦亚公司与被告汪强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秦亚公司将其在涉案幸福东郡项目工地承揽劳务工作中1#2#3#楼模板、木工劳务工作承包给被告汪强。2013年3月27日,原告田少钦与被告汪强曾签订工程劳务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汪强将其在被告秦亚公司处承揽的幸福东郡项目工地中1#2#3#楼混凝土墙、板打錾工程分包给原告田少钦。上述工程劳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田少钦自2013年3月28日组织人员进场开始打錾工作,直至2013年底撤出施工场地。庭审中,原告田少钦与被告汪强均承认,其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合同次日(2013年3月28日),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1#2#3#楼)开始打錾工作;2013年11月2日,田少钦、汪强就上述打錾工作(截止2013年7月前)进行了结算,结算的劳务为62340元;同时,汪强还就此向田少钦出具幸福东郡1#2#3#楼打錾工程结算单一张。庭审中,原告田少钦与被告秦亚公司均承认,田少钦自2013年3月28日组织人员进场开始打錾工作,直至2013年底撤出施工场地;此外,田少钦、秦亚公司已就田少钦自2013年7月至2013年底的劳务报酬进行了结算并已清付。庭审中,原告田少钦自认,其分别于2013年4月29日、2013年5月9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5月23日收到劳务报酬5000元(被告秦亚公司代付)、500元(汪强支付)、10000元(被告秦亚公司代付)、500元(汪强支付),合计16000元。另查明,2015年2月4日,秦亚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建勇曾向原告田少钦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该证明主要内容为:田少钦打錾借支史志大¥5500元。田少钦在劳务队借支从2013年11月8日-2015年2月4日合计¥50200元,劳务队打錾工资已经付清。以上事实有工程劳务合同1份、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1份、幸福东郡1#2#3#楼打錾结算单1份、史志大幸福东郡1、2、3#楼打包面积结算单1份、汪强木工组田少钦打錾量结算单1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的劳务合同报酬已结算,被告汪强欠付原告劳务费报酬46340元(62340元-16000元=4634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田少钦、被告汪强在2013年11月2日已确认欠款6234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应付报酬利息损失之诉请亦应支持,唯利息应以本院审核为准。自2013年11月2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的利息应为3576.05元,即46340元×年利率6.15%÷365天×458天=3576.05元。此外,原告虽要求被告秦亚公司就上述劳务报酬及利息与汪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该项诉请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告亦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少钦支付剩余劳务报酬46340元、利息损失3576.05元;二、驳回原告田少钦要求被告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上述劳务报酬、利息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原告预交;应由被告汪强承担。被告汪强应将案件受理费1054元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田少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