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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段忠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9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段忠成,男;2012年7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翟学霞,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忠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忠成及其辩护人翟学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段忠成至本市闵行区兰坪路XXX号电梯东侧,采用撬锁、搭线等方法,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980元的“尚品”牌TDR135Z型电动自行车1辆。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段忠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忠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谭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忠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忠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忠成能当庭认罪,对段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段忠成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忠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段忠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贝冬梅人民陪审员  徐振忠人民陪审员  谈振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