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与黄家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黄家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法定代表人王明辉,场长。委托代理人朱飞,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凡,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与被告黄家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于2015年9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国营东西湖水产养殖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