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蒙光友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2号罪犯蒙光友。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2003)柳市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光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蒙光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2月23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蒙光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光友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4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光友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光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