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安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远桥、陈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曾远桥,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大道517号南外街1、3、5、7号。负责人胡骏,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品科、黄丽,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曾远桥,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陈小平,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曾远桥、陈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4)江安民初字第417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远桥、陈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曾远桥、陈小平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8月10日查询有银行存款3795元,已于2015年8月12日将该账户存款3700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将曾远桥、陈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5年9月8日调查证实曾远桥、陈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曾远桥已外出,无法联系。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30903.15元及其利息、本案执行费419元,被执行人曾远桥、陈小平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