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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帆、于长虹、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帆,于长虹,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8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王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筱毳,女,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帆,男,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于长虹,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于杰,女,1963年5月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帆、于长虹、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确认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3.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张 澍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