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喻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南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7000711-0。负责人党宝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喻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