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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王振军、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王振军,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陈宝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傅广伦,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军,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四川省抚顺县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二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负责人杨成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王振军、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5元(全未交纳),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茂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