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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李永军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李永军,欧爱华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容、潘国伟,均为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何超盈。委托代理人:黄顺华、易叶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欧爱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赵文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龙池沙”地块一(F1、F2)、地块二、地块四。法定代表人:杨海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爱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银行)与被上诉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以下简称华立医院)、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燃料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温泉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池燃料公司)、欧爱华、李永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湘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晓清、代理审判员麦晓婷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谢彩萍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润银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涉案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元伞岗顶”六处房地产的权属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2003年成立的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为同一法律主体。第一,2002年4月28日,南海市卫生局给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是2003年成立的华立医院在注册登记前筹办医院时暂用的名称。2002年12月27日,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取得了南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申请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南国改字第【2002】00366号),受让了南府国用(2002)特字第180146号土地使用权。受让后,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在该土地上兴建了“元伞岗顶”六处房地产。2003年3月12日,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取得了南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南国改字第【2003】00144号),受让了南府国用(2003)特字第180035号土地使用权。第二,2002年7月16日,广东省卫生厅出具《关于同意设置华立医院的批复》(粤卫函【2002】268号),该批复最终批准设立华立医院。第三,2003年10月23日,经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华立医院。第四,2003年11月28日,华立医院变更为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第五,2003年12月29日,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2008年1月15日,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华立集团。综上所述,华立集团与涉案土地及房产的权属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2003年成立的华立医院为同一法律主体。涉案土地及房产实际为华立集团名下财产。(2013)珠中法执外异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且裁决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可对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府国用(2002)特字第180146号、南府国用(2003)特字第180035号]及其地上六处建筑物(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执行,本案诉讼费由华立医院、南海燃料公司、华立集团、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燃料公司、欧爱华、李永军承担。华立医院答辩称:第一,2002年4月,华立医院即有效成立,且正式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包括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华立集团则于2003年11月14日成立,从设立时间上看,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不是同一法律主体。华立医院最早成立时名称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后因规模扩大,申请广东省卫生厅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恰逢南海市改区,遂核发的新证名称变更为现名。不论名称如何更改,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均为74447248,这恰恰证明2002年4月成立的“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与2003年8月重新核发的《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华立医院”系同一法律主体。华立医院成立后,分别于2002年11月27日和2003年3月12日与南海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分别于2002年12月6日和2003年3月27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并施工建设地上建筑物、开展医疗经营活动,这些活动均以当时的正式名称进行,盖有公章,且得到政府部门认可,而此时华立集团尚未正式成立,如果按华润银行所称,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是华立集团注册登记前筹办医院时暂用的名称,则不可能刻有公章,名称也应是“华立医院(筹)”,在涉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时也不可能以筹办的名称而不是以华立集团的名称办理产权登记。第二,在华立集团成立后,从未发生过投资人将华立医院合并进入华立集团的情形,相反,二者一直相互独立,同时有效存续至今。第三,根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组织机构代码是区分不同机构主体的法定标志,且该代码不因机构变更登记而发生变更,机构代码所代表的机构终止,则相应的代码也予以注销且不再使用。华立医院自2002年成立至今机构代码均为××,至今仍有效使用,而华立集团的机构代码为××,这足以说明二者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第四,华润银行仅凭主体曾用名称存在重合而断定二者为同一法律主体,错误猜测事实。甚至就名称来说,尽管工商资料显示华立集团最早使用名称为“华立医院”,但实际上,2003年10月23日,南海市工商局以[2003]第020339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使用名称“华立医院”,但仅仅在华立集团成立之日起14日后,即发现“名称不符合现有文件精神”,由南海工商局以同一编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将原先核准的名称修正为“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此时甚至尚未刻制公章,华立集团根本不可能用过“华立医院”这样的名称从事过经营活动。第五,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不动产权属人应以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涉案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六幢建筑物均登记权属人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此“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的组织机构代码与华立医院完全吻合,因此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当属华立医院。华润银行以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为同一法律主体为由,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实际为华立集团名下财产,将存在如下矛盾:1.华立集团2003年11月14日成立,当时名为“华立医院”,2013年11月28日更名为“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9日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1月15日更名为华立集团现名。涉案的六幢建筑物产权登记信息显示职工宿舍、饭堂和集体宿舍于2004年4月9日进行产权登记,医疗楼、设备房和太平间于2005年4月5日进行产权登记,产权人名称均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但华立集团在2004年和2005年期间名称均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如按华润银行的主张,涉案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产权人应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而不是“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综上,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华立医院名下财产,与华立集团无关,不应作为华立集团的财产予以查封和强制执行,请法院驳回华润银行的诉讼请求。南海燃料公司、华立集团、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燃料公司、欧爱华、李永军缺席,且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31日,原审法院就华润银行与南海燃料公司、华立集团、李永军、欧爱华、华立温泉公司、龙池燃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作出(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南海燃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华润银行支付代垫付款项49174513.89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费用108979元,华立集团、李永军、欧爱华、华立温泉公司、龙池燃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南海燃料公司等债务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华润银行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在12号案审理过程中,华润银行以华立集团曾用华立医院名称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查封华立医院名下财产。原审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华立医院名下的财产。依据该裁定,原审法院查封了“元伞岗顶”房地产,在12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查封依法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华立医院对上述查封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3)珠中法执外异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在(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案中,中止对华立医院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府国用(2002)特字第180146号、南府国用(2003)特字第180035号]及其地上六座建筑物(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执行,驳回华立医院的其他异议请求。华润银行对该裁定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02年4月28日,南海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机构名称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法定代表人为区爱华,地址为南海市××山区华涌,登记号为440622005114,有效期限自2002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2002年5月31日,南海市人民政府对狮山区办事处作出《关于在狮山设立营利性医院的批复》,批复内容如下:一、原则同意在狮山区设立营利性医院。……三、狮山区营利性医院设立后,市卫生局必须严格按照其投资建设方案进行验收监管及审核其开业的资格。2002年7月16日,广东省卫生厅对佛山市卫生局作出《关于同意设置华立医院的批复》,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欧爱华设置医疗机构的立项申请。二、该医疗机构的类别为“营利性综合医院”,名称核定为“华立医院”。三、该医院选址在南海市××山区华涌路段商住区内。……六、本批复有效期至2004年7月31日止。七、设置人必须在本批复有效期内到我厅办理“华立医院”的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广东省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该证载明:代码为××,有效期为自2002年11月8日至2006年11月8日,地址为广东省南海市××山区华涌路段商住区内。2003年8月13日,广东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明机构名称为华立医院,注册资金为8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欧爱华,有效期限为2003年8月8日至2008年8月8日,登记号为××44068217A1002,设置单位为欧爱华。2003年7月24日,广东德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华立医院(筹)全体出资人:……贵院(筹)申请登记的投入资本为人民币821216753.19元,由欧爱华于2004年7月24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03年7月24日止,贵院(筹)已收到出资人投入的投入资本合计82216753.19元。出资人以实物出资82216753.19元”。验资事项说明中载明“……(三)审验结果截至2003年7月24日止,贵院(筹)已收到欧爱华缴纳的投入资本合计82216753.19元。欧爱华投入实物资产82216753.19元。其中:机器设备合计20438200元,房屋建筑物50637562.50元,土地使用权11140990.69元(详见广东德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粤德会资评佛字[2003]070号评估报告)。”2008年8月8日,佛山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明机构名称为华立医院,注册资金为8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欧爱华,有效期限为2008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登记号为××44068217A1002,设置单位为欧爱华。2012年1月31日,佛山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明机构名称为华立医院,注册资金为8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超盈,有效期限为2008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登记号为××44068217A1002,设置单位为欧爱华。又查明,2003年10月30日,欧爱华向工商部门递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载明设立登记申请事项为:名称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华涌段,法定代表人欧爱华,注册资本24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广东省卫生厅,批准文号:××44068217A1002,公司股东为欧爱华、吴敏。当日,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同意预先核准下列2个投资人出资24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该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3年10月23日至2004年4月23日,在保留期内,本通知书仅供开设临时银行账号,验证注册资本使用,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投资比例为欧爱华:2160万元,90%;吴敏240万元,10%。”2003年11月28日,欧爱华递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名称由南海狮山华立医院变更为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该申请书首页载明“公司名称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未刻章)。并且,2003年11月26日,股东欧爱华、吴敏提出申请,该申请写明“南海区工商局,我司于2003年11月14日在贵局办理营业执照,因名称不符合现有文件精神,现向贵局提出申请,变更原注册登记名称,变更后名称为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望贵局视实际情况给予批准!”当日,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同意预先核准下列2个投资人出资24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为: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3年11月28日至2004年5月28日,在保留期内,本通知书仅供开设临时银行账号,验证注册资本使用,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投资比例为欧爱华:2160万元,90%;吴敏240万元,10%。”2003年12月21日,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向南海区工商局申请,称其投资佛山市高明明城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等,其已升级为核心企业,申请组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2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同意预先核准下列2个投资人出资24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3年12月24日至2004年6月24日,在保留期内,本通知书仅供开设临时银行账号,验证注册资本使用,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投资比例为欧爱华:2160万元,90%;吴敏240万元,10%。”2005年4月27日,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登报公告因发展需要将进行公司分立。2005年9月1日,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将集团公司中的医疗项目独立经营成立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与吴敏共同组建,同意出资180万元投资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当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同意预先核准下列2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金200万元,住所设在佛山市,设立的公司名称为: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06年3月1日,在保留期内,本通知书仅供开设临时银行账号,验证注册资本使用,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投资比例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180万元,90%;吴敏240万元,10%”。2011年6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2005年9月8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定诊疗科目经营)变更为投资办企业、房地产开发等。2006年1月9日,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欧爱华、吴敏变更为李永军、欧爱华。2008年1月15日,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华立集团。2008年9月28日,华立集团的股东变更为欧爱华、赵文博。2011年3月8日,华立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永军,股东变更为赵文博、李永军。再查明,2002年12月6日,位于狮山区华涌村委会“元伞岗顶”的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618050798)登记至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名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府国用(2002)字第特180146号],在该使用证所附的宗地平面图上记载权属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身份证号码(法人代码):××。2003年3月27日,位于狮山办事处华涌村“元伞岗顶”的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618050679)登记至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名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府国用(2003)第特180035号],在该使用证所附的宗地平面图上记载权属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身份证号码(法人代码):××。2004年4月9日,位于狮山街道办事处华涌村委会“元伞岗顶”的职工宿舍、饭堂、集体宿舍登记至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第××号。2005年4月5日,位于狮山办事处321国道华涌路段的医疗楼、设备房、太平间登记至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第××号。上述六处建筑物的地号均为0618050798。经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华立医院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华立集团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原审法院认为,华润银行以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为同一主体为由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亦为华立集团的财产,应予继续执行,而根据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登记证书的内容,涉案房地产登记在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名下,因此原审法院争议的焦点为房地产权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与华立医院的关系,以及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是否为同一主体。首先,广东省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机构名称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确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这与华立医院的组织机构代码是相同的,而且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上亦载明权属人的代码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南海市狮山华立医院即华立医院。其次,关于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是否为同一主体的问题。华立医院2003年8月13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文号:××44068217A1002)时,载明注册资本为8200万元,设置人为欧爱华,直至2008年8月8日、2012年1月31日,佛山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华立医院的注册资金仍为8200万元,设置人亦仍为欧爱华。对比之下,华立集团成立之初,即2003年10月30日,虽欧爱华亦是以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文号:××44068217A1002)申请设立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但该医院的注册资本为2400万元,股东为欧爱华、吴敏,当日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预先核准名称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而且在同年11月28日,欧爱华即申请将名称由南海狮山华立医院变更为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之后,名称又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再变更为华立集团,期间该公司还发生过分立,公司经营范围亦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变更为投资办企业、房地产开发等,股东亦不断发生变更。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除均是依据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文号:××44068217A1002)申请设立之外,二者从设立之初开始,在公司名称、注册资金、股东等组织机构成立的必备要素方面就存在差异,而且组织机构代码亦不相同。之后,华立集团的住所地、经营范围亦与华立医院完全不同,因此,华润银行仅依据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成立时所依据的审批文件为同一份主张二者为同一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分析,因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登记在华立医院名下的财产,而华立医院并非(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案的被执行人,因此华润银行申请查封并强制执行华立医院名下的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华立医院申请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并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华润银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润银行负担。华润银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中的华立医院不是独立完整的主体,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属于同一主体的事实,有两者都是依据同一份核准文件而设立的事实可以证实。(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能作为区分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属于不同主体的依据。(三)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属于同一主体的事实有两者在设立时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可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两者不存在关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1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许可对华立医院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府国用(2002)字第特180146号、南府国用(2003)字第特180035号]及其六座地上建筑物(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执行。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针对华润银行的上诉,华立医院答辩称:(一)从华立医院和华立集团二者的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股东构成、注册资金、实际经营活动等多方面可以看出,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系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即使华立医院不是完整的主体,也不能认定华立医院和华立集团为同一主体。华立医院和华立集团一直并行不悖,各自独立自主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有效存续至今。(二)本案所涉两宗土地使用权和六幢上盖建筑物自始至终都是登记在华立医院名下,并由华立医院实际占有和使用,从未发生过产权由华立医院转移给华立集团的情形,故该等不动产系华立医院独立自主享有之产物,与华立集团并无任何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理应予以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华润银行的上诉请求。针对华润银行的上诉,南海燃料公司、华立集团、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燃料公司、欧爱华、李永军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华润银行的上诉意见和华立医院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是否同一主体,华润银行是否有权对华立医院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六座建筑物申请执行。2003年8月13日,华立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文号:××44068217A1002),注册资金为8200万元,设置单位为欧爱华,医院的组织机构代码为74447248-1,该医院目前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佛山市卫生局于2012年1月31日颁发的,注册资金仍为8200万元,设置单位仍为欧爱华,有效期限为2008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而华立集团则是于2008年1月15日由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华立集团的组织机构代码为××-9。2003年12月21日,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向南海区工商局申请组建佛山市南海华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有限公司是由欧爱华、吴敏出资24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批准文号为:××44068217A1002。综观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华立医院和华立集团除均是依据批准文号为××44068217A100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之外,其他情况均不相同,二者的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股东构成等均不同,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华润银行仅依据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成立时所依据的审批文件为同一份主张二者为同一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润银行上诉仍以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两者都是依据同一份核准文件而设立主张华立医院不是独立完整的主体,其与华立集团属于同一主体,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华立医院并非(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案的被执行人,且华立医院与华立集团并不属于同一法律主体,因此华润银行上诉申请对登记在华立医院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六座地上建筑物许可执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润银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