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玉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2032号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对原告刘玉州、刘立娟、郝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栗新彦、刘斌、刘凤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运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七页主文的第四行“栗新彦”应为“刘凤岐”,第七页主文的第九行“917元[(63984元-62674元)×70%]”应为“393元[(63984元-62674元)×30%]”,第十二行“393元[(63984元-62674元)×30%]”应为“917元[(63984元-62674元)×70%]”,第十四行“910.7元(1301元×70%)”应为390.3元(1301元×30%),第十六行“390.3元(1301元×30%)]”应为“910.7元(1301元×70%)”,第十八行“5341元(7630元×70%)”应为“2199元(7630元×30%)”,第二十行“2199元(7630元×30%)”应为“5341元(7630元×70%)”。判决书中第八页主文的第二行“63591元”应为“63067元”、第三行“910.7元”应为“390.3元”、“5341元”应为“2199元”、第六行“393元”应为“917元”,第七行“390.3元”应为“910.7元”、“2199元”应为“5341元”。审判长 曹铁城审判员 张忠民审判员 戚鹏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 昊 微信公众号“”